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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小綦说法」当心!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, 可能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


01

案情回顾


2022年1月24日,被告人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,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。廖某在他人利用其上述银行卡转移资金期间,为他人提供人脸识别便利,并在涉案银行卡不能进行网上交易时,利用银行卡为他人取现2万元人民币。经查实,廖某向他人提供的上述3张银行卡,被用于收取、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。其中,电信网络诈骗两名被害人向廖某的银行卡分别转入54000元、72894元,以上涉案资金经银行卡多次转移,最终转入他人的银行卡内。被告人廖某获利2200元。


2022年3月9日,被告人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审理中,被告人廖某为了体现其悔罪表现,主动自愿退赔两名被害人转入其银行卡的经济损失共计126894元,并退缴违法所得2200元。



02

法院审理


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帮助他人利用其提供的多张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鉴于被告人廖某实际获利2200元,且主动自愿退赔两名被害人转入其银行卡的经济损失共计126894元,认罪悔罪态度好,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、情节,结合被告人廖某的悔罪表现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

03

法官释法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 第三百十一二条规定 

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本案是綦江法院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一个缩影。綦江法院将紧紧围绕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”目标,积极开展刑事案件追赃挽损工作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。



供稿:刑一庭 李晶

编辑:审管办(研究室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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